連江縣民宗局關于關于印發(fā)《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信用福州 發(fā)布時間:2018-05-15 15:11
連民宗〔2017〕56號
連江縣民宗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機關各科室:
為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根據(jù)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連江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2017年9月13日
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縣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要求,根據(jù)《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fā)改財金〔2013〕920號)、《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2016-2020年)》(榕政綜〔2016〕176號)及《關于落實社會信用建設規(guī)劃提升連江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連政辦〔2017〕61號)、《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通知》(連發(fā)改信用〔2017〕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連江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在行政管理事項中對行政相對人實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記錄制度、信用報告制度、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度。
第四條 信用記錄,是指全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yè)管理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chǎn)生或掌握的有關信用狀況的數(shù)據(jù)和資料。
第五條 信用報告,是指依法設立從事信用服務的機構,通過依法對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狀況的評估、評級等信用產(chǎn)品。信用報告由省(市)信用辦備案或認可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有效期內(nèi)可重復使用,在信用報告有效期內(nèi)行政相對人出現(xiàn)重大信用危機,需重新信用評級的除外。
第六條 局機關各科室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jiān)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應當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中的信用記錄,同時要求相關主體、行政相對人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第七條 信用承諾,是指行政相對人根據(jù)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局機關各科室可在行政管理事項中要求行政相對人作出信用承諾。
第八條 作出信用承諾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全面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違背承諾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局機關各科室發(fā)現(xiàn)信用承諾違約,應將違約信息記錄下來并提出是否公開的處理意見報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小組辦公室分類進行處理并視情況輕重報縣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
第十條 信用審查是指行政相對人或司法行政機關經(jīng)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查詢行政相對人信用記錄,并取得信用審查報告。局機關各科室在行政管理事項中可以進行信用審查。
第十一條 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時,應依法做好涉及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工作,未經(jīng)信用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將其信用記錄、信用報告及相關內(nèi)容提供給其他部門、機構或個人。違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